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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央行动态第35期

[发布日期]:2018-07-23  [浏览次数]:

全球央行动态第35期(2018年7月15日-2018年7月21日)

央行、银保监会就资管业务发文

【政策取向】

点评:本周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资管新规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同时,为了对冲税期高峰等因素,本周人民银行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开市场操作。

1. 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1)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2)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3)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4)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5)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6)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2. 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说明》,本公众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制定背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指导意见》平稳实施。

(2)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3)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通知》对《指导意见》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同时,为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通知》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4)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通知》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

(5)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为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关于“确保平稳过渡”的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非标和过渡期后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权类资产,《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妥善处理。此外,为促进有序整改,《通知》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由金融机构自主制定整改计划,监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3. 2018年7月16日到7月20日,人民银行进行了多笔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具体表1所示。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高层言论】

点评:近日,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发表了《当前形势下财政政策大有可为》的文章,指出财政政策应当更加积极。财政部发表《财政政策不够积极:为谁积极?》进行回应。

1.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发表了文章《当前形势下财政政策大有可为》,本公众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多个现象表明积极的财政政策不是真积极

当前的财政运行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预算管理不健全,导致财政运行存在顺周期性,没有发挥好逆周期宏观调控的作用。财政赤字并不是越少越好,更不是收入增长越多越好。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部门正在去杠杆,货币政策实际上是稳健中性的。在这种背景下,财政政策应该是积极的,然而现在看到的情况是,财政收入以较高的速度增长,今年预算安排的赤字率是2.6%,与去年3%的水平相比是紧缩的。即使按照一些财政专家所测算的,实际的赤字率可能达到3%,那也不是积极的。因为对地方债务控制后,总的财政政策不可能积极。

财政支出以应对短期问题为主,缺少对长期问题考虑的财政制度设计。从长远来看,地方隐性债务问题、养老金缺口问题,都需要财政资金解决。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产能过剩、杠杆率偏高、房地产泡沫等结构性问题,也需要财政政策提供支持。寄希望提高财政收入来解决这些资金问题是涸泽而渔,最终必须通过提高财政支出效率来解决。

近几年减税政策不少,但是企业和居民缺少实实在的获得感,有的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公开资料显示,近几年的减税降费规模超万亿元,但这两年的财政收入增速一直高于GDP的增速,单位GDP承担的财政收入增加了。这种现象让老百姓对减税政策的效果产生质疑,对市场的预期引导也会有问题。背后的原因是,政策制定是个系统工程,文件上规定的税率和税基可能减少了,但实际的征管力度可能加强了。

(2)金融去杠杆背景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不足的问题凸显,应当以财政资金向国有金融机构注资,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镜像反映,实体经济的负债对应着金融机构的资产。因此,金融乱象实际反映的是实体经济和整个体制机制的问题,金融机构的杠杆是被动加起来的,是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规模扩张、杠杆率攀升的结果。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写得非常好,关键在落实。文件明确,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我们认为,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关键是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要充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从金融业的角度看,现有国有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真实的,有的是自己为自己注资,有的注资早已消耗殆尽。之前的历次注资,财政并没有真正掏钱,“特别国债”实际是在央行的帮助下财政发债银行买、银行自己为自己注资,没有真正增强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当前经济存在下行压力,金融去杠杆导致金融机构资产从表外回归表内,资本短缺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财政做实国有金融机构资本更加重要。为了增强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必须以财政资金真实地向国有金融机构注入资本。二是通过银行董事会结构多元化,提高董事会专业性,提升国有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如果光是派人、给国有金融机构当“婆婆”,不能改善公司治理,我估计将来中央可能需要出另一个文件,授权人民银行或其他部门来履行出资人职责。

(3)整顿地方政府性债务不能一推了之,应着力避免财政风险金融化,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也要考虑地区性差异,不搞一刀切: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以及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2017年我国宏观杠杆率上升速度明显放缓。但必须看到的是,高杠杆仍是当前风险的集中体现。单纯从数字看,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杠杆较高,政府部门杠杆率不高,但实际上大量非金融企业的债务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的债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地方政府的加杠杆行为是高杠杆风险的源头所在。据IMF测算,2016年如果考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中国广义口径政府部门杠杆率为62.2%,已经超过欧盟警戒线标准。背后的原因很清楚,主要是我国的地方性政府债务信息并不完全透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背后往往隐含着政府信用担保和兜底预期,处于一种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的模糊地带,属于准政府债务。

解铃还须系铃人。在没有理清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财政与金融的边界之前,将一些隐性债务划到政府债务之外,一推了之,这对化解风险本身没有帮助。这种做法可能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偿债意愿降低,将财政风险转嫁金融部门,势必增加金融机构出现坏账的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事实上,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是同时扩张的,有些基础资产的质量还是相对良好的,可以对其债务偿还形成一定的担保。地方政府的去杠杆不能只关注负债方,更要关注资产方,完全可以通过资产出售、兼并重组等方式来缓解债务风险。

从当前形势看,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也要考虑地区性差异,不能搞一刀切。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负债能力差异比较大,有的地区可能债务风险已经比较明显,但有的地区还有一定的“加杠杆”空间,后者完全可以继续发挥“稳增长”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在“稳增长”与“去杠杆”之间求得动态平衡,必须改革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市场化导向的地方政府举债框架。重点是建立恰当的激励约束机制,正确引导地方政府的行为,既赋予地方政府主动作为的空间,又要建立硬约束机制,防止地方政府乱作为。

(4)总结起来:

在当前形势下,财政政策大有可为,要真正发挥逆周期宏观调控职能,应当做好以下几件事情。一是对小微企业、创新企业的减税政策要落到实处。二是在控制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的同时,中央财政的赤字率要高于去年而不是低于去年。三是金融去杠杆面临资本不足的约束,必须以财政资金充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并完善公司治理,才能保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被削弱。治本之策,是加速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这对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房地产泡沫问题至关重要。

图1: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徐忠

(图片来源网络)

2. 2018年7月16日,财政部官员对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徐忠的文章进行回应,发表了《财政政策不够积极:为谁积极?》。本公众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积极财政政策等于提高赤字率吗:

财政赤字通常理解就是收支差额,但是各国财政收支的口径有一些差别,赤字口径因此亦有所不同。简单地用赤字率衡量积极财政政策,可适用于一般经济评论场合,但对于专门研究财政体制和政策来说,是不够严谨的。

查阅2018年预算报告,我们可以看到有关线索:“统筹收入、赤字、专项债务和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适度扩大财政支出规模”。上述表述说明,虽然官方赤字口径未发生变化,但财政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已统筹考虑多种渠道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力度,因此不能将赤字规模与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简单等同起来。

(2)财政注资金融机构是虚假的吗:

事实上,财政当局的资产负债表扩张是受限的,举债安排的支出与通过财政收入安排的支出都是掏出真金白银,除了对举债形成的支出往往要增加一些限制之外,资金本身并无区别;而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的伸缩度极大,由于存在印钞稀释货币的能力,对其“慷慨掏钱”则需要高度警惕。只要中央政府没有穷到打白条挂账的地步,质疑中央财政没有真正掏钱,这种说法是很不专业的。

当年财政注资银行,就是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力度的重要体现,后来财政对于商业银行股改的支持也是毋庸置疑的。从一直存续的特别国债及付息,到后来银行不良资产转为优质债权,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钱和权益,最后承担者是全体纳税人,岂能转身一笔勾销变成了靠银行自己和央行“帮助”呢?进一步设想,若1998年不采取这个注资方案,解决问题还有几种可能:央行直接“放水”当出资人,财政挤掉大量民生支出用于注资银行,财政以高息举债注资而后用更多的财政收入偿还;如果采取这些做法,最终利益受损的是谁呢?

(3)金融机构是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受害者吗:

首先,金融机构在地方债乱象中,很大程度上扮演着“共谋”或“从犯”的角色,绝不是只会产生幻觉和弱势的“傻白甜”。地方政府不规范举债的各类形式、各个环节,几乎都有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参与,其包装操作之复杂,远超出基层财政部门的工作水平。在以前地方举债处于灰色地带的情况下,不可能在像发行政府债券一样明面上公平竞争,金融机构在帮助地方政府融资时,自然设计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既要确保刚性兑付,又要将自身收益最大化。考虑到地方政府融资冲动十分强烈,难说双方究竟孰强孰弱,甚至在预算法修订和地方债清理规范之后,还有金融机构强势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对非政府债务进行担保。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一些地方政府有意压低纳入政府债务的存量债务,也更多出于政绩考核和风险指标的考虑,而不是有意赖账不还,等着违约。因为基于中国国情和政治现实,特别是突出防范重大风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是不愿意看到辖内任何企业发生债务违约的,无论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哪怕是民营企业。

(4)如何向大国财政与大国央行转变:

央行方面,虽然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积极推进,央行在全球货币政策协调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但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滞后于中国经济的国际地位,利率、汇率市场化水平与国内外期望还有不小距离。比现实差距更为重要的是理念差距,即决策思路上仍然属于小国央行的特征。

3. 2018年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带队赴中国银行总行,就银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力度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并主持召开座谈会。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北京农商行等银行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了发言。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今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积极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但也要清醒地看到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对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树立质量优先、效率至上的理念,坚持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和要素升级的大方向,优化激励考核机制,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做好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相关工作。

会议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深刻认识做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意义。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在促进增长、增加就业和加快创新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大作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和货币政策传导,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必须加快提升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坚定不移地做好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在内的普惠金融工作。二是加快建立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的激励机制。要制定独立的信贷计划,优化统计核算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细化尽职免责办法,激发基层员工做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三是积极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前期制定的有关计划和工作方案。大中型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贷款价格,带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明显下降。逐步降低对抵押担保和外部评估的依赖,从源头上降低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负担。四是打通信息渠道。主动对接相关政府部门数据,综合利用内外部数据,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加快构建线上线下综合服务渠道、智能化审批流程、差异化贷后管理等新型服务机制,满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特色化融资服务需求。五是积极帮扶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要分类施策,为发展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雪中送炭”,谋求双赢,坚决摒弃“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六是要正确理解、妥善把握监管政策意图,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中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七是积极对接有关部门和地区出台的普惠融资服务优惠政策。用好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基金,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形成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合力。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热点问题】

点评:本周银保监会根据“资管新规”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规范。同时,银保监会还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对执行细则做出界定。

1. 2018年7月20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相关要求,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办法》共六章85条,分别为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以及1个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以下监管要求: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四是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五是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风险。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七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强化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八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九是加强信息披露,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分别对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提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十是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延续现行做法,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规”进行调整转型,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2. 2018年7月20日,为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对此,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和监管,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近年来,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制定《办法》是银保监会推进理财业务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统一资管产品标准规制工作,并同步研究制定《办法》。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银保监会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拟作为配套细则发布实施。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2)《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度;二是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三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规”进行规范转型,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3)《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办法》执行。

(4)《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工作,《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 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2. 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3. 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4. 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1. 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2. 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提出了具体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是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5)《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确保理财产品独立性。规范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延续现行“三单”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二是强化管理人职责。要求银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提高投资者自担风险认知,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三是实行净值化管理。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6)《办法》如何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三是认定标准。“资管新规”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7)《办法》在消除多层嵌套,强化穿透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针对部分银行通过购买资管产品,形成层层嵌套,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底层资产情况等问题,《办法》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避免法律纠纷。二是缩短融资链条,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三是强化穿透管理,要求银行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

此外,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8)《办法》在加强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有哪些规定:《办法》从产品流动性管理、交易管理、压力测试、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加强银行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一是流动性管理。要求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具有足够的高流动性资产,持有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并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三是压力测试。要求银行建立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并对压力情景、测试频率、事后检验、应急计划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开放式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要求银行在认购环节,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在赎回环节,合理设置各种赎回限制,作为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辅助措施。

(9)《办法》对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有哪些规定: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是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办法》一是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三是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名单制管理,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提高主动投资管理能力,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10)《办法》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具体实施中,《办法》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此外,银保监会已在与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推动解决银行理财产品在金融市场的开户问题,促进同类资管产品公平竞争。

(11)现有的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如何规范管理: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两大类。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办法》规定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12)关于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工作有何考虑:《办法》按照“资管新规”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目前,我会已经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待《办法》发布后,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在“资管新规”、《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的关系和定位方面,《办法》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拟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3.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以下称《问题解答》)。《问题解答》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

2017年5月,原保监会与原香港保监处签署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等效协议》),双方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即进入等效互认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视同对方已达到等效资格并给予等效条件下的监管优待政策。根据《等效协议》和等效评估工作安排,中国银保监会和香港保监局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研究两地再保险信用风险因子和相关监管机制。

《问题解答》是落实《等效协议》的具体举措之一,是保险业贯彻落实党中央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战略部署,深化金融监管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行动。随着内地和香港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评估工作框架协议的逐步推进和落实,两地保险监管互信将日益加强,监管交流与合作将日益深化,两地保险市场的开放与融合将进一步提升。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关键数据】

点评:本周人民银行发布了《2018年6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和《2018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外管局发布了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1. 201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18年6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本公众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债券市场发行情况:6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1万亿元。其中,国债发行3844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5343亿元,金融债券发行3505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4358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1431亿元,同业存单发行2.2万亿元。截至6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79.4万亿元。其中,国债托管余额为13.3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为16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为19.6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为17.6万亿元,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为2.2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为8.9万亿元。

(2)货币市场运行情况:6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65.5万亿元,同比增长2.7%,环比下降5.9%。6月份,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73%,较上月上行1个基点;质押式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89%,较上月上行7个基点。

(3)债券市场运行情况:6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11.6万亿元,日均成交5787亿元,同比增长38.7%,环比增长9.7%。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4061亿元,日均成交203亿元,同比下降15.5%,环比下降7.7%。6月末,银行间债券总指数为181.56点,较上月末上涨1.14点。

(4)股票市场运行情况:6月末,上证综指收于2847.42点,较上月末下跌248.06点,跌幅为8%;深证成指收于9379.47点,较上月末下跌916.25点,跌幅为8.9%。6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1564亿元,环比下降10.4%,深市日均交易量为1932亿元,环比下降17.6%。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2. 201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18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本公众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整体情况:2018年6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29.15万亿元,同比增长12.7%,增速比上季末低0.1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9.03万亿元,同比多增1.06万亿元。

(2)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提升:2018年6月末,本外币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86.20万亿元,同比增长9.3%,增速比上季末高0.4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5.19万亿元,同比多增7668亿元。

(3)普惠领域小微企业贷款增长加快:2018年6月末,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5.40万亿元,同比增长12.2%,增速比上季末低2.1个百分点,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业贷款增速分别高1.2个和2.5个百分点。

(4)工业中长期贷款增速提高:2018年6月末,本外币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8.43万亿元,同比增长6.2%,增速比上季末高0.8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4354亿元,同比多增1069亿元。018年6月末,本外币服务业中长期贷款余额33.48万亿元,同比增长14.6%,增速比上季末低1.6个百分点。

(5)农村和农业贷款增速减缓:2018年6月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32.16万亿元,同比增长7.3%,增速比上季末低0.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71万亿元,同比少增3864亿元。

(6)个人住房贷款增速放缓:2018年6月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35.78万亿元,同比增长20.4%,增速比上季末高0.1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54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39.2%,占比比上季末高0.1个百分点。2018年6月末,房产开发贷款余额8.18万亿元,同比增长27.7%,增速比上季末高2.4个百分点。

(7)住户消费性贷款增长持续回落:2018年6月末,本外币住户贷款余额44.13万亿元,同比增长18.8%,增速比上季末低1.2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6万亿元,同比少增1721亿元。2018年6月末,本外币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34.47万亿元,同比增长21.1%,增速比上季末低2.3个百分点。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3. 2018年7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8年6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本公众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2018年6月,银行结汇10589亿元人民币(等值1640亿美元),售汇10457亿元人民币(等值1620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31亿元人民币(等值20亿美元)。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44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131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87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894亿元人民币。

(2)2018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59126亿元人民币(等值9282亿美元),累计售汇58245亿元人民币(等值9144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880亿元人民币(等值13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600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328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714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312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95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83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841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001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599亿元人民币。

(3)2018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386亿元人民币(等值3003亿美元),对外付款19745亿元人民币(等值305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360亿元人民币(等值56亿美元)。

(4)2018年1-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08635亿元人民币(等值17051亿美元),对外付款109381亿元人民币(等值1717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746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亿美元)。

——来源:外管局网站

(整理: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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