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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央行动态第32期

[发布日期]:2018-07-02  [浏览次数]:

全球央行动态第32期(2018年6月24日-2018年6月30日)

五部委聚焦“债转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热点问题】

点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本周人民银行进行了定向降准操作,联合四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并通过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传达部署。

1. 2018年6月24日,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8年7月5日起,下调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鼓励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运用定向降准和从市场上募集的资金,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实施“债转股”项目。支持“债转股”实施主体真正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并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定向降准资金不支持“名股实债”和“僵尸企业”的项目。同时,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应将降准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人民银行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实施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把握好结构性去杠杆的力度和节奏,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2. 2018年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定向降准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和小微企业融资答记者问,本公众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具体内容:此次定向降准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自2018年7月5日起,下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同时撬动相同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相关银行要建立台账,逐笔详细记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实施情况,按季报送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二是同时下调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200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相关银行开拓小微企业市场,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金融机构使用降准资金支持“债转股”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情况将纳入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评估。

(2)主要考虑:此次定向降准是落实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部署。今年以来,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签约金额和资金到位进展比较缓慢,考虑到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主力军,可通过定向降准释放一定数量成本适当的长期资金,形成正向激励,提高其实施“债转股”的能力,加快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落地。同时,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较为突出。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商行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其实施定向降准,有利于增强小微信贷供给能力,增加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改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总的来看,此次定向降准有利于稳步推进结构性去杠杆,有利于加大对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属于定向调控和精准调控。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3)“债转股”项目应满足的条件:人民银行鼓励十七家大中型商业银行使用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充分体现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的“债转股”项目,以下几条是需要注意的:一是实施主体在“债转股”项目中应当实现真正的股权性质投入,而不是仍然以获取固定收益为目的的“债转债”,也就是说,不支持“名股实债”的项目;二是鼓励相关银行和实施主体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项目;三是“债转股”有关股份以及相关债务减记要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按照法律法规,由项目相关参与方协商确定;四是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相关实施主体应真正参与“债转股”后企业的公司治理,促进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同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五是实施“债转股”项目应当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恢复企业发展动能,不支持“僵尸企业”债转股。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3. 2018年6月25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货币政策、监管考核、内部管理、财税激励、优化环境等方面提出23条短期精准发力、长期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本公众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意见》提出,一是增加支小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1500亿元,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二是完善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信贷资源1000亿元以上。三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MLF)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改进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

(2)加大财税政策激励,提高金融机构支小积极性。《意见》提出,一是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加强监管,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

(3)加强贷款成本和贷款投放监测考核,促进企业成本明显降低。《意见》强调,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三是改进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着力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精准度。

(4)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意见》要求,一是大型银行要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鼓励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增设社区、小微支行。二是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设立,引导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内部激励,大中型银行要加大内部资金支持力度。深化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办法。四是要运用现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

(5)大力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优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提出,一是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机制;持续深化新三板分层、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差异化的发行、信息披露等制度。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二是引导小微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提升自身信用水平。三是推动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依法依规查处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业。

小微活,就业旺,经济兴,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责任重大。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切实转变观念,按照《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不断把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工作推向深入,为服务小微企业蓬勃发展、促进创新创业与新动能壮大做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4. 2018年6月29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联合召开全国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宣传部署《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财政部副部长刘伟、银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主持会议,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徐加爱出席会议。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有关负责同志,在京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工作。小微企业是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增加、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把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作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加大政策贯彻落实力度,切实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要坚持“量价”并重,平衡收益与风险,统筹综合成本与融资成本,兼顾商业可持续与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完善小微企业贷款成本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两增两控”目标。要注重发挥财税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和融资担保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落实“放管服”要求,创新支持方式,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增强政策的精准性。

易纲强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确方向和重点任务,发挥政策合力,细化政策操作,切实把货币政策、差异化监管、财政税收、营商环境等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金融机构要切实下沉服务重心,聚焦小微企业中的薄弱群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切实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覆盖面。要加大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考核力度,建立精准支持政策和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的正向激励和联结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有效防范风险,优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体制机制和生态环境,依法依规查处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弄虚作假、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业。

财政部副部长刘伟、银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分别介绍了财税激励政策和监管考核政策有关内容,并就加强部门协同、抓好政策落地、强化激励约束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设银行、北京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介绍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特色做法,对下一步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提出了具体举措。会议在省、市、县设立分会场,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及辖内有关金融机构的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政策取向】

点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本周银保监会出台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对“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1. 近日,银保监会以规章的形式,正式发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立足于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业务行为,推动提高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效率,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部分。一是强调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市场化定价,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二是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要求。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规定各类机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条件,明确了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要求。三是明确要求突出开展债转股及其配套业务。鼓励“收债转股”的同时,允许通过多种模式开展债转股业务。规定所需资金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在业务规则上要求严格遵循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原则,有效实现风险隔离,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四是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和风险隔离。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对其控股或者参股的商业银行之间建立“防火墙”,在资金、人员、业务方面进行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染。五是强化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持续监管的责任和具体措施,同时注重发挥信息披露作用。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项业务;有利于降杠杆工作稳步推进,提高质量和效率。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项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及时跟进债转股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推动企业降杠杆工作,同时督促引导债转股规范操作,切实防范风险。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2. 2018年6月29日,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银保监会印发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本公众号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制定背景: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转股是银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银行应当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银行发起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是一类新型实施机构。为使此类机构有法可循,确保其规范开展债转股业务,提高债转股效率,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银保监会特制定本《办法》。

(2)主要内容:《办法》共6章6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管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规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宜。第三章规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其业务经营规则,鼓励通过“收债转股”的形式开展债转股,同时强调债转股必须严格遵循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原则,严防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第四、第五章分别规定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要求。第六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生效时间等事项。

(3)主要思路:一是始终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债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的市场化运作要求,由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与此同时,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合理定价、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二是坚持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兼顾债转股与去产能、调结构、降低企业杠杆率、真实反映银行贷款质量等目标任务。《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债后转股”的方式开展业务,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通过债转股、引入新投资者、原股东资本减记等方式,推动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对象企业及其原有股东等利益相关方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实现真实债转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积极营造良好债转股市场环境。总结债转股试点经验,支持债转股业务模式创新,努力拓宽资金募集渠道,促进债转股业务顺利开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债转股对象企业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强化财务杠杆约束。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债转股企业改组改制,并在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税收优惠、股权退出等方面给予支持。

(4)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要求:《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规定了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具备的一般性条件,包括符合规定的章程,符合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有效的公司治理、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等。这主要是为了在满足机构设立需求的同时,防止“一哄而起”,确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具备相应的风险抵御能力。考虑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主要是作为银行业债转股实施机构,《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但并不要求商业银行控股,允许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本着扩大对外开放的精神,《办法》对境外机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做出限制。

(5)如何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化筹集资金:为了推动债转股业务的顺利开展,《办法》在资金来源上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筹集。第一,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充分运用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第二,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第三,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债转股资金。第四,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业务融入资金。第五,在确保资产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的前提下,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6)针对各类风险的规定:为防范债转股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道德风险,《办法》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转股债权应当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强调应当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坚持市场化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二是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其股东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鼓励交叉实施债转股,对于使用募集资金开展业务的,应当主要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股东银行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不得降低授信标准。债权出让方银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防止虚假交易,掩盖不良资产。三是明确转股对象和转股债权范围。贯彻54号文及其附件要求,鼓励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实施债转股,禁止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金融企业等实施债转股。四是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全面规范的业务经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与决策流程,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业原则,防止掩盖风险、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同时加强对所收购债权的管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如何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规范行使股东权利:债转股不仅要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还应以此为契机,推动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债转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为转股企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办法》首先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持股目的和策略,确定合理持股份额。考虑到债转股目的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经营能力,《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原则上不应当控股债转股企业,确有必要的,可以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限。其次,《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派员参加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经营管理。再次,《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相关主体在债转股协议中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另外,对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导致或可能导致持股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8)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办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框架、资本管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职责分工,建立与其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有效风险管理框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股东银行建立“防火墙”,在资金、人员、业务方面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染,并对附属机构进行并表管理。再如,《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要求建立资本管理体系,确立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财务杠杆率水平要求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又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所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准确分类,足额计提风险减值准备,确保真实反映风险状况。又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其资产负债结构与流动性管理要求相匹配,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合理控制期限错配,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此外,《办法》还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完善业务流程管理,制定合理奖惩考核机制,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等。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3. 2018年6月25日到6月29日,人民银行进行了多笔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具体表1所示。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高层言论】

点评:本周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进行了第二季度例会,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作出了分析,并对后续工作重心进行了定调。央行会维持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同时会加强形势预判和前瞻性预调微调,保证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1. 2018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18年第二季度(总第81次)例会于在北京召开。

会议分析了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会议认为,当前我国经济基本面良好,经济增长保持韧性,总供求总体平衡,增长动力加快转换。内需对经济的拉动不断上升,外贸依存度显著下降,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增强。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取得了较好成效,结构性去杠杆稳步推进,金融风险防控成效初显,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较为稳固。国内经济金融领域的结构调整出现积极变化,但仍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突出矛盾,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更加错综复杂,面临一些严峻挑战和不确定性。

会议指出,要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走势,加强形势预判和前瞻性预调微调。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中性,要松紧适度,管好货币供给总闸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按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优化融资结构和信贷结构,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主动有序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增强金融业发展活力和韧性。

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把握好结构性去杠杆的力度和节奏,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稳定市场预期,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2. 2018年6月23日至24日,国际清算银行(BI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第88次股东大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出席了股东大会、经济顾问委员会会议、全球经济形势会、非洲行长圆桌会、亚洲顾问委员会。BIS股东大会听取了BIS管理层的工作汇报,通过了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等决议。与会央行行长们在年会的多场会议上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以及宏观政策应对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研讨。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3. 2018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美国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以下简称芝加哥联储)主办的第二届“场外衍生品研讨会”在中国上海举行。

来自人民银行和芝加哥联储、其他海外监管机构、同业组织、市场机构和学术界等一百四十余位代表出席了会议。与会代表围绕“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治理”、“系统性压力测试及中央对手方相互关联性”和“违约处置拍卖”等领域的监管政策和应用实务进行了深入交流。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关键数据】

点评:本周国家外汇管理局集中公布了3月末外债数据、5月份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和3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数据。

1. 2018年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8年3月末中国全口径外债数据,主要内容如下:

(1)存量:截至2018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15921亿元人民币(等值1843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2)期限结构:中长期外债余额为41268亿元人民币(等值6563亿美元),占36%;短期外债余额为74653亿元人民币(等值11872亿美元),占64%,短期外债比例保持稳定。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7%。

(3)机构部门: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12056亿元人民币(等值1917亿美元),占11%;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1568亿元人民币(等值249亿美元),占1%;银行债务余额为57529亿元人民币(等值9149亿美元),占50%;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30419亿元人民币(等值4838亿美元),占26%;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4349亿元人民币(等值2282亿美元),占12%。

(4)债务工具:贷款余额为26794亿元人民币(等值4261亿美元),占2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17569亿元人民币(等值2794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0376亿元人民币(等值4830亿美元),占26%;债务证券余额为24068亿元人民币(等值3828亿美元),占21%;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39亿元人民币(等值102亿美元),占1%;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14349亿元人民币(等值2282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2126亿元人民币(等值338亿美元),占2%。

(5)币种结构:本币外债余额为39583亿元人民币(等值6295亿美元),占3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76338亿元人民币(等值12140亿美元),占6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1%,欧元债务占9%,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8%。

——来源:外管局网站

2. 2018年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8年5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主要内容如下:

(1)2018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248亿元人民币,支出14416亿元人民币,逆差168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016亿元人民币,支出11423亿元人民币,顺差1592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232亿元人民币,支出2993亿元人民币,逆差1761亿元人民币。

(2)按美元计值,2018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235亿美元,支出2261亿美元,逆差2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041亿美元,支出1792亿美元,顺差250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3亿美元,支出469亿美元,逆差276亿美元。

——来源:外管局网站

3. 2018年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8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主要内容如下:

(1)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170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4616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291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1667亿元人民币。

(2)按美元计值,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34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1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3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7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72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989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62亿美元。

(3)按SDR计值,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3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50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83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81亿SDR。

——来源:外管局网站

4. 2018年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8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主要内容如下:

(1)2018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0252亿美元,对外负债54527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5725亿美元。

(2)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4974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5145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78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7652亿美元,储备资产3240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1%、7%、0.1%、25%和4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067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1535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41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2281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6%、21%、0.1%和23%。

(3)按SDR计值,2018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8321亿SDR,对外负债37505亿SDR,对外净资产10816亿SDR

——来源:外管局网站

(整理: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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